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边境地区,是指自治区与毗邻国家接壤的旗(市)级行政区域;

(二)边境前沿地带,是指陆地国界线我侧2公里以内、水域从国界线延伸至岸上起2公里以内的地域。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