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除执行边防公务之外,禁止在距国界线1公里的地带鸣枪。在国界线附近修建新的建筑物应当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