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四节 宅基地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