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三节 土地征收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