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Chapter 4 建设用地/Section 3 土地征收Article 30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State Council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Article 2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