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二节 农用地转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