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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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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

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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