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