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治理与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并公示文明行为守则、公约,设置文明行为引导标识,引导、规范文明行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