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与保障工作机制,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组织开展文明创建等实践活动,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加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规划指导、协调督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