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弘扬社会正气方面,支持和鼓励下列文明行为:(一)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等见义勇为行为;(二)无偿献血和依法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三)参加扶老、助残、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活动;(四)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