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履行下列相关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挠、拒绝:(一)贮藏、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三)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以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四)对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证明、合同、发票、账册等资料进行查阅、复制、拍摄、登记保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