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履行下列相关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挠、拒绝:
(一)贮藏、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
(三)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以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四)对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证明、合同、发票、账册等资料进行查阅、复制、拍摄、登记保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