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宠物携带人不及时清除宠物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粪便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高空抛撒废弃物,乱排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物品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饲养畜禽和非法售卖、存放畜禽活体或死体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