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落实相关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发现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报告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