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不得污染和破坏未利用地。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