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修复方案,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修复范围、指标要求、修复方式、施工方案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内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