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进行源头管控,阻断或者减少相关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地块。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以及周边地区采取环境准入限制,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项目,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全面执行重金属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已经建成的,应当督促责任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对农用地土壤的污染。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