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九条有效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鸟类以及其他野生动物救护机构,负责救护、放生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保护区管理机构,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至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救护单位应当及时救护,并报告保护区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