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在两个以上药品经营企业从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