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规范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