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拒不缴纳或者拖欠水费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