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