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第五章 农业节水灌溉保障措施第三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农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农业节水灌溉建设资金足额落实,加强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业节水灌溉建设资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节水灌溉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