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支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建设符合中药制剂生产特点的制剂中心,推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共享和研发转化。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医疗联合体和其他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调剂使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简化审批手续和放宽调剂使用范围,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可以按照品种批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