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使用和再加工的有关规定,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中药饮片安全。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委托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炮制,并对其质量负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