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中医药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展中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服务模式。支持以智慧药房形式提供中药代煎、配送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