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中医药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展中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服务模式。支持以智慧药房形式提供中药代煎、配送等服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