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政府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机构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享和工作协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