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其年度工作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