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其年度工作报告。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