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到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后,逾期并经督促未反馈意见、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未按照意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依法提出要求制定机关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