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或者采取书面形式对制定机关进行询问,制定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