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相关材料,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高等学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大代表、专家以及利益利害关系方等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派有关负责人员参加会议,听取意见或者回答询问,或者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调研。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