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予以备案登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在十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属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表彰,对具体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或者会议报告等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性的文件,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其不予备案登记。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