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五章 加强社会协同第五十四条有效禁止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方面出现否定中华民族共同体、诋毁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等影响民族团结的内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