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四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第四十七条有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培养树立工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活动。自治区人民政府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对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