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四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第四十六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建设综合测评指标,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示范区、示范单位建设综合测评指标,制定具体措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