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章 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第三十一条有效加强边境地区建设,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充分利用财政、税收、信贷、用地等政策,支持地区和民族特色产业、生产加工贸易企业、旅游业发展壮大,培育打造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品牌。实施促进边境地区发展工程,加强边境城镇建设。实施守边固边工程,完善抵边城镇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平台设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