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章 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第三十条有效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完善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发展县域经济,推动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丰富乡村经济业态,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和活力,确保各族群众长期稳定增收,推动脱贫地区走向全面振兴、共同富裕。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