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办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对于下列信访事项,负责处理的国家机关可以进行简易办理,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受理告知书、处理意见书的,可以当面或者通过网络信访平台、电话、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答复信访人:(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二)(三)有关国家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者结论的;(四)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