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办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办理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应当分析研究,采纳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并向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