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功能布局和控制要求。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