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道路运输证:(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车辆保险,被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三)组织、参与非法集聚,无正当理由停运罢运,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四)车辆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且逾期不改正的。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