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城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和违章记录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暂停其上岗营运并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培训教育。一年内被记录违章三次以上的驾驶员,两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驾驶业务。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