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与服务第三十六条已修改鼓励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在当地设机构的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额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适应。提倡风险互助保障机制,增强运营安全保障。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