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申请网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二)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功能的车载智能终端,按照要求接入行业监管平台,实时传输安全监管数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