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本第二十四条 申(一)有公司法人资格;(二)有符合规定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具备相应能力的服务机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