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巡游出租客运;

(二)车辆所有人取得相应的车辆经营权证明;

(三)车辆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四)有符合规定的专用装置和营运标志。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