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巡游出租客运;(二)车辆所有人取得相应的车辆经营权证明;(三)车辆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四)有符合规定的专用装置和营运标志。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