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劝阻不文明行为;对发现的不文明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