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各级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从热心公益的人员中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协管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导工作,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