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共建文明家庭,培育良好家风,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赡养老人;(二)夫妻和睦,互敬互爱,相互扶持,勤俭持家;(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育文明行为习惯,传承优良家风家训;(四)其他共建文明家庭、培育良好家风的规定。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